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集会通过 凭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议》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到场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当权益,使公民共享生长结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凭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迈、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资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笼罩、保基本、多条理、可连续的目标,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生长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载、小我私家权益记载,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小我私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视本单元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须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羁系。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治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宁静、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纳措施,勉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到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视。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卖力全国的社会保险治理事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的社会保险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的社会保险事情。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卖力社会保险挂号、小我私家权益记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事情。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有权到场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到场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举行监视。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 职工应当到场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元和职工配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到场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场基本养老保险,由小我私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情人员养老保险的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小我私家账户相联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元应当根据国家划定的本单元职工人为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根据国家划定的本人人为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小我私家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到场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到场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根据国家划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小我私家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职工到场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泛起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第十四条 小我私家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小我私家死亡的,小我私家账户余额可以继续。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小我私家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凭据小我私家累计缴费年限、缴费人为、当地职工平均人为、小我私家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到场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私家,到达法定退休年事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场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私家,到达法定退休年事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划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到场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私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事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凭据职工平均人为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小我私家跨统筹地域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盘算。小我私家到达法定退休年事时,基本养老金分段盘算、统一支付。
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小我私家缴费、团体津贴和政府补助相联合。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小我私家账户养老金组成。到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住民,切合国家划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和完善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到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元和职工根据国家划定配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到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小我私家根据国家划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和完善新型农村互助医疗制度。新型农村互助医疗的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和完善城镇住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住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小我私家缴费和政府补助相联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暮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小我私家缴费部门,由政府给予补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互助医疗和城镇住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尺度根据国家划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到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小我私家,到达法定退休年事时累计缴费到达国家划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家划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到达国家划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划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切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尺度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用度,根据国家划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用度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谋划单元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异地就医医疗用度结算制度,利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用度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模:(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肩负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肩负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用度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肩负,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据治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谋划单元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须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 小我私家跨统筹地域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盘算。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到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元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凭据差别行业的工伤风险水平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凭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据用人单元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元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元应当根据本单元职工人为总额,凭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事情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判定应当简捷、利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事情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居心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用度,根据国家划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用度和康复用度;(二)住院伙食津贴费;(三)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设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用度;(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照顾护士费;(六)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排除劳动条约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津贴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津贴金;(九)劳动能力判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用度,根据国家划定由用人单元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人为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排除劳动条约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切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元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元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元归还。用人单元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划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用度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判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到场失业保险,由用人单元和职工根据国家划定配合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切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元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举行失业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元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盘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盘算,最长不凌驾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都会住民最低生活保障尺度。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小我私家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划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津贴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小我私家死亡同时切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津贴金、工伤保险丧葬津贴金和失业保险丧葬津贴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条 用人单元应当实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排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排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见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元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排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实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失业挂号。失业人员凭失业挂号证明和小我私家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管理失业挂号之日起盘算。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先容的适当事情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域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盘算。
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到场生育保险,由用人单元根据国家划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元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根据国家划定享受生育医疗用度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罗生育医疗用度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用度包罗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用度;(二)计划生育的医疗用度;(三)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项目用度。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国家划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根据职工所在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元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挂号证书或者单元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管理社会保险挂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挂号证件。用人单元的社会保险挂号事项发生变换或者用人单元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变换或者注销社会保险挂号。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体例治理机关应当实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元的建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小我私家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挂号、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元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管理社会保险挂号。未管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到场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到场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管理社会保险挂号。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的小我私家社会保障号码。小我私家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增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事情。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元应当自行申报、定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行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元代扣代缴,用人单元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见告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到场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定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见告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元未按划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根据该单元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元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划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元未定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元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元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元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元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根据社会保险险种划分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详细时间、步骤由国务院划定。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泛起支付不足时,给予补助。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统筹条理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体例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根据社会保险项目划分体例。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体例、审核和批准,依照执法和国务院划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详细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宁静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划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用度、治理用度,或者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划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宣布到场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增补、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治理运营机构卖力治理运营,在保证宁静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宣布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视。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域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据事情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体例治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用度、治理用度,由同级财政根据国家划定予以保障。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设健全业务、财政、宁静和风险治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观察获取社会保险事情所需的数据,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实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实时为用人单元建设档案,完整、准确地记载到场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挂号、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实时、完整、准确地记载到场社会保险的小我私家缴费和用人单元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小我私家权益记载,定期将小我私家权益记载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载,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统一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分级卖力的原则配合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视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投资运营以及监视检查情况的专项事情陈诉,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视职权。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遵守社会保险执法、法例情况的监视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视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视。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举行监视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决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置惩罚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效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宣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视检查,有权接纳下列措施:(一)查阅、记载、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观察事项有关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要求其对与观察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质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纠正。第八十条 统筹地域人民政府建立由用人单元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事情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举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效果应当向社会公然。
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治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纠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事情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置惩罚建议。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执法、法例的行为举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规模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置惩罚;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规模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置惩罚的部门、机构处置惩罚。有权处置惩罚的部门、机构应当实时处置惩罚,不得推诿。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正当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管理社会保险挂号、审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小我私家与所在用人单元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整、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元侵害小我私家社会保险权益的,小我私家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置惩罚。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元不管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用人单元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元拒不出具终止或者排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元未定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谋划单元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质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排除服务协议;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质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纠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推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定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窜改缴费记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载等社会保险数据、小我私家权益记载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执法、法例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例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泄露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信息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国家事情人员在社会保险治理、监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例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住民依照本法例定到场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团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摆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划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例定到场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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